奥巴马带动建筑节能“高烧” 分户供暖借势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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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特点:

    出处:《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14日,第8版 进入专题: 法官 律师 。

    Landis, A Note onStatutory Interpretation,43 Harv. L. Rev. 886,888(1930).此外,霍姆斯、汉德和法兰克福特等著名法官对目的与意图的分离都作出了理论上的贡献。{1}1374清楚陈述的政策旨在促进超越了任何特定立法会议希冀的法体系的目标,它们构成了立法权有效行使的条件,应被看成是一种宪法性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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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可以根据制定法的一般目的来确定哪些事实情境应受抽象规则的支配并以此保证规则适用的一致性。{4}383-384在新政时期,通过制定法来达到创制某项政策、实践某种价值的目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已经被普遍接受,为新政制造理论根据的法律现实主义者们笃信法律是实现目的的工具,{5}1223因而也主张目的取向的解释方法,但现实主义者视法律仅仅为工具的极端立场不仅导致目的与手段的分离,也经常令目的在司法过程中蜕变成解释者的主观政策偏好。此外,在制定法颁布之后所产生的相关行政解释和通常理解提供了语词可以承载相关意义的重要证据。目的主义者反对意图概念,因为一般、客观和动态的目的可以避免意图论中的诸多问题,如立法者意图捉摸不定因而内容无法准确界定,从多成员立法机关萃取一个融贯的立法者意图在事实上不可能,意图未通过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因而不应被赋予法律效果以及对意图的探究极易导致司法权的滥用等。对系统中任何一部分的思考,都不能忽略其与该系统其余部分的联系,对任一制定法目的的建构和归结,都要考虑其是否能与整体系统融贯。

    而在后者,该事实情境则仍在规则的禁止范围之内。传统的意义论和意图论都主张立法者至上及解释者作为立法机关之忠实代理人地位,但意义论和意图论最终走向立法机关文字至上和立法机关意图至上的殊途。但同时也应当特别规定未成年人和变性人姓名变更的特殊规则。

    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是否享有人格权,理论上也纷争未止。而对于准人格者的人格权益保护,尽管司法解释规定了死者利益的保护,但对于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网络虚拟人格的人格权的保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二)特殊主体的基本类型主体类型化的标准要立足于人的基本属性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因此,只有具体的人格地位,才代表人在社会生活中真实享有的社会关系,是抽象人格地位的个人或主体实现。

    本文认为,在人格权法领域,具有特殊自然属性的特殊主体通常指身心处于弱势的主体,因为身心处于弱势,需要法律的优先保护才能达致平等。[19]其次,由于特殊主体特殊的身份,侵害他们人格权益的行为具有复杂性和隐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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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变性作为人格自由的合理内容,应该可以上升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生命权不得抛弃或转让,也不得受法定或意定的限制。[17][美]理查德?乔治:《经济伦理学》,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并且,我国目前的规定还只是局限在妇女、老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范围内,对艾滋病患者、乙肝患者等传染病患者、受羁押人、犯罪者等少数人群的人格权益的保护还没有一个可供参考的一般性条款。

    但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内容时应当同时规定特殊主体的人格权的特殊权能和规则。(二)特殊主体人格权益特殊保护的现实需求第一,切实有效保护特殊主体的人格权益。三、特殊主体人格权益特殊保护的立法构想人格权若独立成编,其基本结构通常包括人格权法的一般规定,具体人格权规定、其他人格权规定等。或表现在社会身份、种族、经济能力等差异上,如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多民族人与少数民族人、富人与穷人等。

    [22]2011年10月8日,残疾人朱兰英女士在准备乘坐成都航空EU2224航班时遭到阻拦,机场工作人员以残疾人坐轮椅不能登机为由将其强行推出登机口并拒绝为其退改签机票。第一,从自然属性的角度看,人的差异性或表现在体质的正常与非正常,如独体人与连体人、健康者与重症病患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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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说: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进入专题: 人格权法 特殊主体 。

    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苏俊雄说:现代法律应透过各个抽象的人格,而进一步着眼于贫富、强弱、贤愚等差别之具体人类,保障其生存能力,发挥其既有主体,又有社会之存在意义。10月24日,Kim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离婚,要求直接抚养3个女儿,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特殊主体概念是基于法律人格的抽象性和具体性理论,着眼于法律人格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以及法律属性的内在差异性和特殊性而提出的,具体包括:传统弱势群体、特殊残障者、公共型人物、准入格者。另外,各国民法典修订或立法也十分关注对特殊主体的人格权益保护。②这种权利的合理界限在法律上是明确的或可以明确的。……针对不同身份人群的切实需求以及社会现有资源和储存,运用法律与政策的强制力,调整和引导社会的分配和占有关系,强调和规制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与协作关系,使每一个人都能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从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自由的人类理想。

    必须要关注现代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主体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伸性。而这一点各国民法典都没有进行规定。

    如在多数的侵害人格权事件中,侵害的主体多为男性、男子、成年人、青年人、身体健康者,双方地位高低、体力强弱、性格的优劣均相差悬殊,受害者往往由于体力不支、性格懦弱而被迫就范、忍气吞声。[9]参见张莉:200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及其保护(07CFX020)。

    或表现在生命的自然与再造,如自然人与克隆人。另一方面,我们也须承认人性是独特的也是多元的,在任何的社会和群体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即不同的角色或身份。

    但同时应当规定特殊病患者如同性恋者、艾滋病患者等有限婚姻自主的规则等等。[9]特殊残障者不同于一般残障者。条文较多,从第42条第49条主要是人体、死者遗体、器官的处理规则,其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规定了严格的执行程序(包括执行主体为两个以上医生、遗嘱形式等)。此事一出,社会各界一片哗然。

    除《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对特殊群体人权进行特别规定外,还有《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艾滋病患者权利宣言》、《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它残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等专门保护特殊群体人权的公约或宣言。一种不当的教育、监管方式就有可能构成侵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如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绿领巾事件。

    因此,通过类型化的思考,对人格权法中的特殊主体进行梳理,将之纳入人格权法的特殊保护,有利于实现人格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植物人特别是永久性植物状态下,由于大脑皮质弥漫性死亡,其意识能力完全丧失,且几乎无法恢复,导致他们的主体身份是活者还是死者的矛盾。

    这种不同身份不仅是社会和群体得以构成和运行的需要,也是人的差异性和多元性所导致的结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4]张志铭:《法理思考的印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454页。如在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和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草案建议稿》都有一些特殊主体人格权之特殊保护的规定。第70条是关于被依法剥夺、限制自由的人的人身自由权的特殊规则。(三)在其他人格利益中规定特殊主体的特有人格利益的保护人格权法中的其他人格利益保护规定的是未成为具体人格权而又需要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

    三是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结合特殊主体的具体情况,规定特殊的保护方式。在婚姻自由权中,通常规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有权自主决定与他人结婚和离婚。

    [22]再次,由于生理结构和心理特点的影响,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者往往无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规定具体人格权的法定类型,以防止权利泛化,还规定具体人格权的权能和规则,以防止权利滥用。

    特殊主体的人格权益之特殊保护正是立足于具体人格的视角,依据主体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的内在差异,对人格权法中的人格进行类型化的思考,这种思考扩展传统民法特殊主体的类型,关注现代科技发展对主体制度的冲击,不仅有效保护特殊主体的人格权,彰显人格权法的人文关怀,而且充实和丰富了人格权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内容,更重要的是,人格权法中关于特殊主体人格权益之特殊保护的一般条款将为将来制定全面、系统保护特殊主体权益的特别法提供立法依据。拉德布鲁赫认为,民法典并不考虑农民、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等之间的区别。

1 留言

  1. L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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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管制在理论上的预设是,人们在心理上是脆弱的,因此极容易在看到淫秽色情节目时变黄,在看到暴力电影时产生暴力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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